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篇幅所限,以下法律条文仅列部分,各章略,具体见可百度搜索)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以下略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卫生部部长陈竺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以下略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三条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导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以下略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居瘾癖的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进出口、非医疗、供应、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二章 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
第五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审查批准,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种植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及种子等,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麻醉药品的生产,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以下章节略
湖南省禁毒新规审议 自愿戒毒者或可免除治安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禁毒面临严峻形势
省禁毒办副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阳红光在向大会所作的说明中介绍,目前,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从农民、学生到社会成功人士都有。查处的吸毒类治安案件占全部治安案件的14%,“两抢一盗”案件中有30%为吸毒人员所为。
据介绍,受特殊地理位置影响和庞大外出务工队伍等现实因素影响,我省面临毒品全线渗透的严峻态势。除周边省份毒品入湘不断增加外,“金三角”、“金新月”及其他境外毒品从我省过境中转甚至直接入湘日益严重。长沙、郴州等地区已经查获制毒窝点。
娱乐场所有禁毒宣传义务
酒吧等娱乐场所往往成为吸毒的高发地带。《实施办法》规定了娱乐场所的禁毒宣传、防范等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店、文化娱乐、网吧、餐饮、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广告牌、张贴禁毒警示标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上述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身份查验和实名登记制度、禁毒巡查制度等禁毒防范措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最高可处以2万元罚款。
快递收包裹须当场查验是否“藏毒”
据介绍,目前公路、铁路、航空、邮政、快递、物流等都成了毒品贩运渠道。为此,《实施办法》对毒品管制作了相关规定。
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快递包裹的形式贩运毒品,《实施办法》规定了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寄递验视制度。要求对除信件以外的寄送、托运物品当场验视内件,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完整准确填写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物品名称、数量等。发现邮寄、夹寄毒品或非法邮寄、运输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同时要求保存物流运单等单据及电子档案不少于1年。未履行上述规定,发生涉毒案件的,将被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自愿戒毒者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戒毒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自愿戒毒治疗、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戒治吸毒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自愿接受戒毒治疗和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的原吸毒行为,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强制戒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父母、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又无人照管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